简易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票可否抵扣
【问题】
简易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企业,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对于共同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简易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企业,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票,如果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共同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部分抵扣,须按按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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