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经济代理服务可否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问题】
我公司是提供经济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在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选择的是生活服务业--15.代理业,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答案】
不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而财税〔2016〕36号文中经济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所以不能享受加计15%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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