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10%加计抵减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再次提交声明
【问题】
我公司已经是满足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现属于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需要再次提交声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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