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货物一直未收汇,是否要办理免税申报
【问题】
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货物到4月30日还未收汇是否必须要办理免税申报?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 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到4月30日还未收汇,不需要办理免税申报,在以后期间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