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现有错误可以作废吗
【问题】
企业本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现有错误可以作废吗?
【答案】
截至目前,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在宁波和河北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宁波和河北分别出台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地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因此,即使是当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