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发放给员工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
外购货物发放给员工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案】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货物发放给员工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进项税不行抵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