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天津地方规定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可否扣除
【问题】
我公司为天津的企业,企业按照天津地方规定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吗?
【答案】
《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19号)规定,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天津地方规定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