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免税发票还是税率为1%的发票
【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提供餐饮服务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是开具税率为1%的发票?
【答案】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综上规定可知,自2021年4月1日起,餐饮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应按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