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非货币资产,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非货币资产,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案】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规定:“企业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就具备了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无偿划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