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时提供的烟酒是否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问题】
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时提供的烟酒是否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另参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4号)对于第五个问题“住宿、餐饮行业销售烟、酒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其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的答复:如单独销售烟酒,应按销售货物处理;如与餐饮服务同时发生,按混合销售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时提供的烟酒属于混合销售,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