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处置产生的损失的所得税前报批程序
问:我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现有一部分资产损失,不属于处置而产生的损失,请相关所得税前报批程序?
答:不因对外转让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专项财产损失,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附送资料进行申报。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中介报告的,应附中介报告,在所得税汇算前一起报送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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