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违约金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在年初时收到甲公司的预付款(货款的30%),但到年中时,甲方又取消了全部订货需求,我们收取2万元的违约金,请问此违约金是否开取增值税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1、合同还未履行即出现违约情况,如未按期支付项目启动款项,导致相关工作无法如期开展,无过错方将向违约方收取违约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对应的经济活动还未开始,违约款项收取方不需要开具发票;收取方可以向付款方开具自制的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也可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此外,收取的违约款项,是在未销售货物、未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也不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事项而收取的违约款项,其开票和纳税问题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货物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收取违约款项如果是货物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收取违约款项,且合同内容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则收取的违约款项应与货款一起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合同内容属于应交营业税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约款项属于营业税价外收费,须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违约款项收取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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