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视同销售吗
问:1、企业销售合同中一般包括增值税金额,按印花税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根据合同金额,按此理解,增值税应缴纳印花税。但增值税为一种价外税,在计税印花税时,可否不包含?如何理解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总分公司之间,将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请问这样需要作销售吗?
答:1、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文明确。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即:
(1)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以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2)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3)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此,《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2、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你总分公司如果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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