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问题
问:我们是一国企,在2011年成立一全资子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我们现在未分配利润是亏损的,现在根据国资委的要求,我们将法人股全部转换为职工股,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发生股权折价转让,出让方的股权转让损失如何处理?投资方在股权转让时,如何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如何会计处理?股权变更的程序?
答:1、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3、投资方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因是股东变更,因此不作会计处理,应到工商局作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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