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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再发放补偿金如何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1 08:37:28 字体:

  问:(1)我企业属制造业,在2000年时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2000年股份改制时,应发放的补偿金140万元,一直没有发放,我企业也不想再发放了,问我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如贵企业确定此款项不再发放,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我企业对应收账款未再提坏账损失准备,现有些应收款项已收不回来,我们如何进行处理?

  答:收不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应参照「2011」25号公告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专项申报,经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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