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购进滴灌、喷灌,对方是免税,销售如何纳税
问:农业生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前购进的小麦、滴灌、喷灌等,滴灌、喷灌有部分已使用,还有一部分未使用,因我们已将土地承包出去,因此将小麦、已使用滴灌、喷灌、未使用过滴灌、喷灌均折价销售,我们购进滴灌、喷灌时,对方是免税,现在销售,如何纳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详见文件)。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贵公司如果是销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属于免税范围。如果贵公司是销售已使用过的农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 财税〔2009〕9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财税〔2001〕113号规定销售农机是免税,并没有排除销售旧农机是属于免税货物,因此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争取按销售农机属免税产品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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