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长期借款,是确认外币收益,还是不需做税前调整
问:我司在2006年有一笔境外长期借款,由于欧元汇率由11降到了现在的6.8左右,事务所要求我们确认外币收益,问了税务局又说这是没有实现的外币损益不需要在税前调整。 请问这个所得税上需要确认吗?
答:财税[2007]80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64号 中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两个文件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率差额的税务处理有明确规定,您可以按照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在未实际结算时暂不确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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