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将资金给母公司使用,涉及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吗
问: 母子公司通过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方式,子公司将资金提供给母公司使用,是否涉及该部分资金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同时是否有营业税问题?
答:在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将资金提供给母公司使用的,母公司按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解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子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母公司开具发票。
不超过同期同类同时,还有考虑债权与股权比例的约束,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如果符合统借统还,可以不征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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