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我想问的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如何确定的,如果企业有利率不同的多笔贷款,同期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有明确规定,建议您按照这个要求准备,具体规定如下: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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