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问: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涉及的交易双方,应该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0号》如下规定: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具体要求,请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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