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发生的设备的运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
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的运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案】
如果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的不允许抵扣,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以,搬迁过程所发生的设备运费不符合抵扣条件,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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