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本年度的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问题】
我公司2013年度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亏损20多万,2014年度改为查账征收,当年是盈利30多万的,2014年度的盈利能否弥补2013年度的亏损额?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在核定征收年度是按应税所得税率核定有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当年的会计核算亏损额是不予以确认的,因此也就无法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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