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转让持有境内股票,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问题】
我公司是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东中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这部分股东在今年转让了持有的股票,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依据上述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今年转让贵公司的股票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用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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