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发生装修费,税务机关要求征房产税,合理吗
【问题】
我公司租赁一个房屋办公,发生装修费30多万元,税务机关要求对装修费计征房产税,是否合理?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贵公司是承租方,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发生的装修费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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