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分包人再进行转包的,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问题】
能帮详细解释下为什么分包人再进行转包的,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吗?
【答案】
1994年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09年实施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比以上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实施的营业税政策,对于建安企业来说,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转包是不能差额缴纳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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