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异地工程未开工,本地税务局应征营业税吗
【问题】
我公司是注册在沈阳的建安企业,在盘锦有施工项目取得预收款,现在工程还未开始,沈阳的税务局要征收营业税,是否有依据?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盘锦项目取得的预收款,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在当地申报纳税的,公司注册地沈阳地税局有权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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