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是否需交纳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案】
参考《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因此,公司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