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服务费,境内税务机关可否调整
【问题】
我公司是境内企业向,如果向境外的控股公司支付服务费,境内的税务机关对该笔费用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向境外的控股公司支付服务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