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应该如何处理(山东)
【问题】
山东服务中心的会员,问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7号)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