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前营业税未开发票,营改增后可否补开地税发票
【问题】
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业务,有部分业务在5月1日前已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了营业税但还未开具发票,请问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发票是否可以补开地税发票?
【答案】
5月1日以后对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可以补开发票,如果纳税人还有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如果没有地税发票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