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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9/14 17:17:52 字体:

  【问题】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上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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