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计算增值税土地成本可以抵扣吗
【问题】
我司于2014年购买了三宗土地,用于开发普通住宅,现在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我司普通住宅施工许可证办好后是属于新项目按一般计税,但是,土地是2014年购买的(开具的是财政收据),这样情况下,计算增值税时土地成本可以抵扣吗?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因此,只要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开发产品采用一般计税,支付土地价款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公司在计算销项税时,计税依据可以按规定计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