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预收款按2016年53号公告是否征增值税
【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按照2016年53号公告不增收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十一条"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