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计入投资成本
【问题】
我公司对外投资,是用借款支付入资款,会计核算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予以资本化也计入投资成本?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即除购买价款以外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所以会计上,因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应资本化,应记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