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在备注栏中注明
【问题】
建筑公司给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是否必须将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在备注栏中注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公司给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必须将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在备注栏中注明,否则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