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计入管理费用的费用是否要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
【问题】
根据财会「2016」22号,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那房屋维修基金等原计入管理费用的费用是否也要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2016年5月1日后已记入“管理费用”核算的,是否要调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
【答案】
根据财会「2016」22号:“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所以,房屋维修基金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同时,文件明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所以您公司在2016年5月1日后,已记入“管理费用”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已结转到损益中,没有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所以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