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收到预付款,合同未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
【问题】
客户向我公司采购一设备,按合同约定收到预付款1000万,因供货方没有生产产品,我公司与客户的采购合同没有执行,请问我们是否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和计提税金?
【答案】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合同没有执行,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