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销售房屋,装修费及家电怎么计税?装修成本能计入开发成本吗
【问题】
房地产企业精装修销售的房屋,装修费及其中的家电怎么计税?装修成本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吗?
【答案】
河北: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湖北: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海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但是目前各地对家具、家电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实际执行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