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
问: 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未取得专票,所以未抵扣过进项税.我想咨询,现在企业把固定资产售出,可否享受简易征收报税?
答: 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若你司于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因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进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现出售该固定资产,不得按简易办法计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