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跟互联网有关的“钱事”最近总有新闻出现。
据零壹财经获得的消息显示,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
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是否是真的?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目前没有回应,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多方求证后得到一些信息,红包税落地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目前地市级还没有得到相关通知。
但红包税也不能简单望文生意,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简单理解就是,红包税是由发红包一方缴纳,而且并非是谁发红包都要缴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又该如何理解企业派发红包?国内已经有活生生的案例了。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交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是公司的人主动来申报的,税前总额是375万元,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据东台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这家企业能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值得称赞。
围绕红包缴税问题,最权威的解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他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此前,月饼税、馒头税等在社会引发激烈讨论,那么又究竟怎么理解红包税?
与企业红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位地方国税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具体个人抢红包和收红包时候,到底抢到多少和收到多少无法判定,这部分相应个税就采取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这是合理的。
但他同时也说道,上述江苏企业红包缴税案例属于企业自觉报税,那么如果企业不报税,又该怎样征管?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专业问题。
发生红包税案例后,江苏东台为了应对“微信红包”征税这个新课题,还开展了“微信红包”风险专题应对,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到红包派发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红包”资金流,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实施税源有效监控。
前述地方国税人士表示,从税收征管角度,红包的确应该交税,但现在就征是不是有些操之过急,这毕竟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这种商业模式是不是应该给它一定的容忍空间也值得探讨。
从目前(8月5日)网上流传的一种文件版本看,“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