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广东省东莞市基层警税联合执法再显威力,联合行动破获多宗涉假发票案件,捣毁两个假发票窝点,同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该项行动积极发挥警税联合执法的平台作用,紧密配合,分工有序,有效打击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东莞市公安局与地税局联合执法办公室于2010年4月成立,警税联合执法实现了部门职能的互补,增强了税收执法刚性。2013年 6月在全市各镇(街)成立基层公安地税联合执法办公室,促进了公安、地税更加广泛的协助配合关系,同时在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特别是发票违法活动中更加及时、准确、有效。
2010年至2014年,公安与地税联合执法共破获25宗假发票案件,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18个,抓获79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各类假发票432万份及假印章、制假工具数批,严厉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
案件回放一
收缴假发票83000多份
2014年2月28日,万江公安分局联合地税分局对区内制售和使用假发票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一出租屋为制造假发票窝点,存放大量成品发票,其中包括税收通用发票、定额发票、随车发票、微机专用客票。地税分局检查人员对发票进行比对、鉴定,发现这批发票没有使用发票专用防伪纸印刷,发票监制章为伪造印章,全部为假发票。经清点,假发票份数为83000多份。万江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案件回放二
查获假发票销售窝点
2014年4月,虎门地税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南栅社区有一假发票销售窝点。虎门地税分局迅速联系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执法方案,于4月29日联合执法,成功破获了一起持有假发票案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了假发票4000多份以及计算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并在计算机中发现了虚假套打高速公路发票软件。公安分局已拘留一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回放三
刑事拘留16名涉假发票犯罪嫌疑人
清溪公安分局联合地税分局成立专案组,根据日常掌握的线索,经过汇总梳理分析,以辖区内中心市场、浮岗村、荔横村、聚富路四个区域12个餐饮店为重点打击目标,于2014年12月4日至5日连续破获16宗涉假发票案件,一举抓获涉嫌销售、持有、使用假发票的各类嫌疑人19名,收缴假发票197本,共9800份。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勇、熊某等16人刑事拘留。
温馨提示
“代开发票”传真短信广告不可信
不少市民或企业经营者可能都曾收到类似这样的手机短信、传真和邮件:“本公司有xxx发票,点位低,有需要请电话联系xxx等”,声称可以为纳税人代开全国各地发票,可以上网或到税务机关查验。这些“广告”是否可信?代开的发票到底是真是假?市地税局就相关问题为记者作了解答。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或企业收到“代开发票”的广告,实际上是发票制假售假者的推销行为,邮件、短信或传真广告上署名可以代开发票的“公司”往往没有合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也无法找到其真实的办公地址。这些公司所代开的发票多为假发票,偶有真发票也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因此,这些广告并不可信,广大纳税人应该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甚至构成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企业和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要有4种途径:一是向税务机关申领后自行开具;二是到税务机关门前申请代开;三是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单位代开发票;四是可以通过市地税局办税厅的自助服务终端开具小额发票。除此以外,其他途径都是不合法的。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享受纳税人权利的前提。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的,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不允许私人买卖。广大市民和纳税人不要通过购买假发票逃税、或者作为单位报销的凭据,更不能因为一时贪图小利,持有、购买、出售假发票而触犯法律。相关单位在报销制度上应严格要求,遇到使用、持有假发票的情况要严厉制止,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不给违法行为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法律规定链接
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三点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点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