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2013年度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费”科目贷方年末余额1269541.72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该企业“应付账款-应付分包费”科目尚有贷方余额531693.14元未支付,经检查该款项实为2013年度预提并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取得相应发票且尚未支付款项。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该笔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32923.29元。
税法分析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本案中,该公司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支付款项并取得相应发票,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税额。
本案提醒纳税人注意:企业在所得税汇缴前应防范时间性差异造成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