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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马上就来了,这些风险企业要重点规避!

来源: 建筑技术杂志社 编辑: 2016/03/01 11:38:29 字体:

11%增值税来了。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给出工程造价计算公式: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问题来了!

11%增值税来了,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又该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今天就为您带来“营改增”后,您要特别注意的那些事儿。

投标报价应做哪些准备?

“营改增”,价税分离,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投标报价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

局管和局托管模式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营改增”后,集团与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此时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双方结算必须均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有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给集团公司,这样成本类进项税额留在工程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可以抵扣分包给工程公司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

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该如何开具增值税?

利用集团的高级资质平台承揽工程,然后分包给下属各建筑子公司施工,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工作,保证安全、质量,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总分包关系,由于总承包合同由集团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发包方对集团公司的计价形成集团公司的施工收入,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集团公司组织施工管理,并将工程分包给下属建筑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计价形成集团公司的施工成本,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收入,建筑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子公司购买材料、人工、机械等、形成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成本。

收取管理费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中标后将施工项目整体交由另一施工企业进行具体施工管理与作业,企业只是定期按一定比率收取管理费。

“营改增”后,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制度,中标企业进项税额来源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分包款,要想抵扣该部分分包款所对应的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给中标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后,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双方结算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载体。

该种分包模式可能存在《建筑法》中的违法转包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甲多乙”联合体承包,如何应对涉税风险?

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一甲多乙”的联合体承包模式,甲方只对该施工单位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施工单位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进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此种模式下,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

(1) 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实际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 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建议:

a. 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b.发票流向方面:有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甲方;

c.计价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如何应对验工计价时点滞后带来的风险?

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业主计价款支付滞后,一方面销项税额确认时间随之滞后,存在涉税风险;验工计价不规律或不验工计价,会造成工程结算与工程进度不匹配情况,因此,“营改增”后,应与业主协商,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按季进行验工计价,并对验工计价批复尽量不跨月或跨季,缩短时间差,避免施工单位某些月份税负很高、资金压力太大的情况发生。

“营改增”后,除了招投标,算量计价规则不同于以往外,对工程承包模式也是一种考验,特别是分包,工程分包模式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两种形式,营改增”后,分包模式应进行严格规范。

规范工程专业分包

(1) 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

(2) 对分包商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分包工程匹配)进行备案;

(3)专业分包合同采取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务劳务分别签订的方式(主材、机械等甲方提供);

(4)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

(1)对分包商的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

(2) 劳务分包应采取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别签订的方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二、三类材料等);

(3) 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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