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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纳税信用评价那些事儿——应用篇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2016/04/26 09:15:26 字体: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在第25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我们将发布纳税信用管理知识的基础篇、应用篇、拓展篇和经验篇,以方便纳税人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增强诚信纳税意识。今天为大家带来是应用篇,往下看吧↓↓

问:每年4月,税务机关会对外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A级纳税人名单包含哪些内容?

答:A级纳税人名单包括以下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也可登录税务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查询A级纳税人信息。

问: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激励措施?

答:目前,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如下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6)纳税信用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8)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级纳税人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问: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目前,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6)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此外,税务机关还与外部门联合推出了一些惩戒措施,包括:

(1)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2)21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

问:对小微企业而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哪些影响?

答: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小微企业可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获得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服务,实现以“信”授“信”、以“信”养“信”。

问:对出口企业而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从2015年3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始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以上的企业,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便利的服务,具体包括:

——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

——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而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将评定为四类。四类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包括:

——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

——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问: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而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哪些影响?

答:自2015年7月1日起,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和B级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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