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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2014-03-07 15:11 来源:转自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里强调指出,“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要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努力缩小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年均增长速度高达9.9%,人均GDP从1978年的190美元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5450美元。然而,在国民收人“蛋糕”迅速做大的同时,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部门收人分配来看,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分配份额过大;从要素收入分配来看,劳动要素收入的分配份额过低;从居民收人分配来看,个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政府如何有效地调控国民收入分配?客观地说,国民收人分配格局的形成是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要朝着社会期待的方向调控国民收入分配,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采取不同的复合措施。其中,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不能忽视,因为税收不仅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政府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其实际上是适应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的两项重大改革:一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了税种,相对完善了税收制度;二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建立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收分权体制。正是因为这种相对规范的税收制度和明显分权的税收体制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现行税制不仅不利于提高劳动要素收入分配份额,而且对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更是无能为力。因此,要调整国民收人分配格局,特别是在今后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遏制贫富两极分化,就不能忽视对一系列税收政策的调整。在综合考虑税收要实现的多重目标的前提下,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与完善应朝着“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方向努力。

首先,优化税制结构,构建有助于纵向公平的税制体系。如果从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问题较为突出,即间接税所占比重不仅大大高于直接税所占比重,而且也比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比重平均水平高出6个百分点左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间接税收入比重水平接近于发达国家直接税收入比重水平。而具有明显累退性的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是逆向的,将加剧收入分配差距,而不是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此,从中长期来看,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好间接税和直接税之间的比例关系,适当降低商品税的比重,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

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个人所得税不仅针对个人收入征税,而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是最能直接有效地调整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按照简便易行、公平规范的原则,重点解决抑制个人所得税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第一,综合部分所得,分类课征。从理论上说,综合所得税制是最体现公平的税制,但因我国目前纳税人的个人所得信息不健全、纳税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征纳成本较大,不能实行彻底的综合所得税,可采取一些替代措施。比如,归并同属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年终奖、年终绩效工资、股票期权、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年金、企业缴费计人个人账户部分、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收入、单位低价售房等个人在任职内取得的多项收入,按规定均属于工资薪金收人,在发放时与个人取得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实现T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小综合税制”。又如,统一同属于劳动所得的计征方法——对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同属于劳动所得项目,应采用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办法,都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以平衡各类劳动所得的税负,促进社会公平。第二,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自动调整机制,即税收指数化。在税法中可明确规定,政府每年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可以考虑在现行3500元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按一定比例提高扣除标准,比如5%.这样形成了根据物价水平变动而自动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机制,避免了税法的频繁修订,也使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具有科学的依据。

最后,改革间接税制,促进税负分配公平。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以累退性较强的间接税为主体,而其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又是主要税种——2011年这两大税种的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42.3%(不含进口货物增值税)。可见,如何改造现行间接税制将关系到我国整个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我国近期改革间接税制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加快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步伐。我国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对征税范围划分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税,营业税主要对劳务征税,但二者皆具有较强的累退性,特别是它们对一些税目存在重复征税行为,强化了间接税的累退效应。因此,无论是从调节收入分配角度出发,还是从税制自身的科学设计逻辑出发,可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率先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迈出了“营改增”的第一步。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联动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间接税的累退性。第二,调整增值税税率结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对部分生活用品、农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较为合适,但低税率有些偏高,适用低税率的范围过窄,不利于降低普通消费者承担的税负。因此,为降低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可将13%的低税率降为10%,对与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如食品、儿童服装、药品等,实行5%左右的低税率或者完全免税;同时,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由3%降为1%,并大幅度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在没有完全实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前,为保持税收负担平衡,可同时适度降低小型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和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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