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淮区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时发现,某企业因业务需要对部分库房及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并将该部分装修改造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该企业在账目中增加了“消防设备”和“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共投入资金70万元,但未将其计入房屋的原值计缴房产税。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此,该企业应将“消防设备”和“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全部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提醒,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