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开展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活动中,上海市S区税务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一起A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案件,涉案金额近400万元。
在核查2010年和2011年H医院采购信息及销售方开票信息时,检查人员发现,供货商A公司每个月开给H医院的发票中都有作废发票,H医院把绝大部分作废发票都已列支成本。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检查人员就此展开深入检查。
A公司1995年11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批发零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年销售收入比较稳定,平均年销售额约200万元,此前未受过税务行政处罚。
检查人员到A公司,获得了公司合同、开票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初次询问过程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J某矢口否认存在违规作废发票的情况,称由于医院要求货物和发票同时送达,经常会发生开票金额超过医院部门当月预算额度的情况,因此被要求退票重开。
当检查人员试图核对A公司记账凭证及银行日记账时,J某抗拒地表示,这些资料大都已经遗失。于是,检查人员再次来到与A公司业务往来最多的H医院,开展外围调查取证工作。检查人员了解了H医院采购该公司医疗器械的业务流程和付款情况,采集了H医院收受A公司所有发票信息。经查,A公司供货至医院同时开出发票,医院根据发票联金额支付货款,退票重开的情况虽有发生,但比例很小。检查人员将H医院受票信息与A公司开票信息导入数据库,运用技术手段分析比对,整理后的数据显示,H医院已入账列支成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A公司擅自作废154份,累计不含税金额达255万元。
检查人员得知A公司还专门为H医院的货款往来在S银行N支行开立了一般账户,于是按程序申请调阅A公司在S银行N支行银行对账单,并与H医院采购入账信息比对,锁定A公司真实的销售金额。同时,检查人员调查询问A公司业务员,从票、货、款三方面取证固定了相关证据。J某无法再自圆其说,只得承认了违规作废发票的事实。但J某一再强调,H医院为其最大的客户,违规作废发票的情形只存在于对H医院的业务往来中。
事实真相是否如此?检查人员整理A公司原始销售记录,并对A公司在S银行另一支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逐笔核对收入,梳理出全部货物和发票的流向,最终发现,该公司在将医疗器械销往其他医院和外地客户过程中,同样存在违规作废发票的情况。A公司为避免一次性作废发票数量过大或销售额、税负率异常波动引起税务机关怀疑,每个月只作废几份发票,作废发票的日期不固定,发票号码也不连号,但每份发票的金额均在万元以上。经汇总统计,共计2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买方列支成本后被违规作废,累计不含税金额近400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A公司追缴税款及附加税费、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等共计约150万元,同时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