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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加强指标分析找准评估切入点

2014-05-16 10:35 来源:张显杰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A煤矿成立于1996年10月12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400万元,现有员工60人,主营煤炭开采及销售。

疑点

疑点一:多抵扣进项税

2011年,销售收入为60392827.58元,进项税额1041698.45元,进项税额占收入的比例为1.8%,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12年,销售收入为141119385.10元,进项税额153181.42元,进项税额占收入的比例为0.1%;

2013年,销售收入为4949882.31元,进项税额298246.78元,进项税额占收入的比例为6.1%,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年中,企业进项税额占收入比例起伏较大,由此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疑点二:其他应付款余额增幅较大

2011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0882.57元;

2012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0918789.49元;

2013年10月,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1179430.39元;

由此判断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向A企业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在约谈过程中,A企业无法对以上疑点作出合理解释。于是,评估人员依照程序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

进项税的核实

1.钢材的核实

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时发现,A企业2011年购进大量钢材用于生产,而2012年购进钢材特别少。同样是正常生产的年度,2011年购进耗用钢材105.04吨,金额为315120元,进项税额为53570.40元;而2013年购进耗用钢材只有33.20吨,金额为99619.65元,进项税额为16619.65元,企业可能存在将购进的钢材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问题。

同时发现A企业在井口建有一个运煤用的钢架结构厂房,企业相关人员称该厂房于2011年初开始建设,2011年底完工。因该厂房属于建筑物,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解释不清。

2.其他材料和设备的核实

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时发现,A企业2011年~2012年购进耗用材料和设备共抵扣进项税额137755.60元,而出库单上没有注明详细用途,导致无法区分材料、设备的用途。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无法划分的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企业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全部抵扣。

评估人员查阅了企业2011年~2013年10月的申报情况,发现企业2011年~2013年10月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记录,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A企业对建厂房耗用的钢材以及其他材料和设备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其他应付款的核实

经核实发现,2012年6月~2013年6月,A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代垫运费1410936.30元。但评估认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条件,A企业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账务处理不规范

企业收到的代垫运费在“应收货款”核算中,用“其他应付款——运费”直接冲减“应收货款”。

2.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运费由销货方承担,交货地点为购货方货场,结算方式为两票结算,合同前后矛盾。

在掌握了A企业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和代垫运费未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后,评估人员要求企业对多抵扣进项税额和代垫运费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要求企业对自开始生产经营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

评估处理

经纳税人自查后,2011年1月~2013年9月,合计作进项税额转出208260.91元;不符合代垫运费的其他应付款1410936.30元,补计销项税额205007.84元。

评估建议

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审核,加强行业管理并利用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注重对企业资料的收集和动态分析,从中找准切入点,及时发现疑点,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减少涉税风险,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贵州省盘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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