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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资产转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06-27 15:32 来源:深圳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资产转移,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如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处理,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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