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企业于2013年4月将持有的境内企业10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于2013年12月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如在2013年9月1日以后进行对外支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